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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6/9 10:59:40 | 人气: | 27 |
司法诉讼成立3年就可以高达几千件,完全是打着司法的幌子诈骗,平均每天都有一件多的诉讼官司
来源企查查公信息
(1)本人是重庆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大概是2023年10月份收到一封侵权告知邮件,标题为:“侵权告知10.13重庆某某有限公司”,邮件内容如下:
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以下附件是,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侵权信息以及我方公司的著作产权授权合同
具体文件信息分别有:图片信息《侵权告知函》、原告方权属<作者登记证书>
侵权主体信息<未授权使用页面><未授权使用链接><企业主体><电子数据取证证书>
发送方:四川谊联扬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2)邮件截图如下(来源本人邮箱):

(3)告知函截图如下(来源本人邮箱):
侵权告知函
(4)本人当天收到邮件,马上打开企业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排查,找到了该文章或者图片,当天立刻删除了文章页面及其配图,并且给原告回了邮件和电话告知,当天已经删除了链接和销毁了图片: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的经济的损失,对方一般情况下也无法提供真实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多少。
(1)收到侵权邮件或者电话后,别私下和解!别私下和解!
原告一般会打电话来告知你赔偿金额(几张图片赔偿几千元),也就是私下处理,这时候,对方已经固定了你侵权的证据,你可以不用理会和担心,因为你即使私下打钱处理后,原告任然有可能在以后继续找理由告你图片版权侵权,因为“流氓版权起诉”已经形成了产业链!
(2)收到法院快递或者发短信通知的传票后,别私下和解!
这时原告已经正式起诉你了,把起诉状和证据交给了法院,法院会发给你一份,这时你可以在原告的证据里面找一下对方的漏洞和问题,然后写答辩书(后面有模板供大家免费学习),然后把答辩书和反诉的证据打印出来邮寄给法院(也可以开庭当天提交纸质版),在开庭前的这段时间,你大概率会收到法院的公开调解电话(不用调节,因为去开庭后的判决书一般是500元-1000元的金额),也会大概率收到原告的私下和解电话(原告一般要求你私下赔偿1000-5000元不等,有的金额更多),两个调解其实都可以不用理会,直接去开庭,因为原告在开庭时,大概率不会出庭,比如原告人在成都,你开庭的法院地址在深圳,原告需要买机票,订酒店,去你的当地出庭,那么差路费的成本比较高,原告基本上不会去的。在网上可以查询,这几年,这类批量起诉的著作权图片侵权的官司在国内司空见惯,法院的判决都非常的低,就几百元而已,相信法院的公正公平。
原告如果缺席出庭,法院就会判令原告撤诉,一分钱都不用赔偿啦!还有一种原告和当地的律师勾结,委托你们当地的律师出庭,这时你也不用怕,即使官司输了,一张图片也就赔偿几百元而已!你的私下和解,会助长这类“起诉碰瓷”“图片版权流氓”的信心,让他们获利丰厚!
(3)【持续更新中……有不懂的,也可以私信我留言】
案号:(2024)粤1**6民初3**9号
答辩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P88888888********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电话:138*********
地址:某某省***某某省某某***街***路****门牌号
尊敬的审判员、法官、书记员:
对贵院立案审理的原告(四川谊扬联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未提供合法且真实的证据,证明我方应承担责任,原告应承担举证无效、提供虚假证据的后果,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全链条的闭环,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涉案图片于***日由西部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证(编号:*******),答辩人对证书的权威性和真实性不认可,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著作权转让合同》附件图片清单中,也没有另外提供取得案涉图片著作权的证据,原告仅凭自愿自由申请即可登记的作品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原告对案涉图片具有充分权力来源,因此,原告没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图片的著作权合理合法合规,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
(一)著作权侵权的成立,主观上须以故意为目的,而答辩人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和恶意。案涉图片在互联网上多个渠道都能公开、随时都能搜索下载,答辩人下载图片时,原告并未申请版权登记数字证书,因此当时并不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且答辩人使用案涉作品时,原告未签订转让协议,也未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并在当天立即删除了案涉图片并下架相关网页文章,还通过邮件告知已经删除该图片,主观恶意微小,影响和损失微小,故答辩人不同意原告的索赔请求。
(2)案涉网页为答辩人网站测试数据,测试一下员工内部免费学习资料的数据,仅为试稿试用图片小样,并未违反使用规则,并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案涉文章浏览量很小,传播范围极其有限,影响非常小;
(一)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答辩人也没有因使用案涉图片获取利益。
(二)在作品类型方面,案涉图片是一张普通常见的***类型的图片,同类型的图片在网上多如牛毛,因此该图片并不具备独创性,属于在简单的机械性的记录,一个对摄影艺术一窍不通的小学生也能拍出来,也没有表达拍摄者的拍摄参数的不同选取而体现出不同的思想情感和人格因素,因此不符合著作权保护对象。
(三)经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原告2023年4月在成都注册公司至今,公开途径可查询到的就有将近400起案件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其中绝大部分均为原告主动撤诉而结案,对于仅有的几起以判决结案的类似案件,比如:在上海【2024沪0117民初671号】案件中,原告索赔金额高达5500元,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仅仅700元。
(四)原告证据清单中提到的《数字存证服务委托代办协议》及其《电子回单》,《版权授权协议》以及其他证据,为原告与第三方的自愿私下行为,图片类型不一致,无参照性,无可比性,与本案毫无关联性,请法院依法不予认可。
(一)原告并非案涉图片的原始拍摄作者,也并非提供图库经营服务的单位。原告实际上是故意通过购买热门图片的方式,以获取赔偿款为日的,大肆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于案情类似的轻微著作权侵权行为,原本通过函件或电话通知要求下架、删除的方式即可圆满消除不利影响,但原告却选择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一般逻辑,显然是为了获取利益,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原告这类主体没有对作品的形成和传播贡献任何智力或劳动,并非原创,相反其通过滥用诉讼权的方式,经过在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原告在2023年4月注册公司至今,查询到的就有将近400起案由均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权纠纷的案件,俨然将著作权当成了一门牟利的生意。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答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同时请求判令原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还承担答辩人的交通费、误工费、打印费、反诉维权合理开支等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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